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婚字第2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婚字第202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 律師複代理人 徐品軒 律師
徐佳緯 律師 蔡愷凌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此為家事訴訟事件所準用,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法訴訟法第
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於111年11月22日裁定本件於美國加州聖貝納迪諾郡高等法院(SUPERIORCOURTOFCALIFORNIA,COUNTY
OFSANBERNARDINO)案號第FAMSS0000000號家事事件(下稱系爭美國離婚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茲系爭美國離婚事件,業於111年10月21日生效,並已辦理離婚登記等情,有系爭美國離婚事件判決、戶籍謄本1份在卷可查,足認系爭美國離婚判決已經確定,故本件已無停止訴訟之必要,依據上開說明,爰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鎮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書記官廖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