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52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452號

原告 陳思涵

被告 黃泓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賠償損害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1年度附民字第161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534,500元,及自民國111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97,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臺幣1,180,0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3,534,5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緣被告於社群網站臉書(Facebook)上以「JustinHuang」之名稱,並創有臉書社團用以經營代購精品包之事業。原告因有代購精品包之需求,於民國110年3月間與被告結識,兩造合作方式為當原告有代購精品包需求時,會透過通訊軟體LINE告知被告所需精品包之品牌、款式、數量,以進行下單,被告則就各品項回覆原告所需支付之款項及訂金,並請原告先將訂金透過網路銀行匯款至被告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被告帳戶),原告係以所有中國信託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原告帳戶)進行匯款。初期被告原僅要求預付訂金,並可留新臺幣(下同)100,000元額度之尾款,待取得預定貨品後再行支付,然後期被告卻又改稱須全額付款才能取貨,並稱如不以此方式進行則將貨品售予他人,迫使原告因憂心無法如期取得貨品,而於取得貨品前支付全額費用。

㈡原告自110年3月4日起向被告下單,請被告代購精品包,下單品項詳如附表所示,通常原告下單後被告會盡速交貨,至遲亦將於1個半月至2個月內交貨。前期交易一切正常,4月份之訂單,被告即有2品項(附表編號14、23)未予交貨,自5月份開始,被告即大量出現無法依約交付訂購貨品之情形,然因兩造雙方前期交易即曾出現近2個月後方交貨之例,是原告持續下單到7月初,方意識到有問題而停止下單。原告已下單而被告未交貨之品項即如附表編號14、23、26至28、31、33至35、37至46所示,原告已匯款3,654,500元(僅其中附表編號39部分,原告較原預定款項誤多匯款5,000元)。原告屢屢催促被告交付原告下訂之精品包,或者退款,否則原告無法給予自身客戶交代,被告卻僅是不斷拖延,或係聲稱於某日可以拿到並交付原告下訂之精品包,貨會到或已到國內云云,但於期限到來時又稱沒有貨品;或係單純敷衍,將一切責任推給他人,稱自己無法控制,卻又稱自己後續代購排程的精品包到國內速度較快,讓原告再去尋找其他客戶販售精品包,以獲得資金周轉。對於原告退款之要求,卻係虛應、拖延了事。

㈢除上開款項外,於110年4月20日之交易中,原告曾因誤多匯款45,000元予被告,原告雖要求被告先行返還該筆款項,被告卻稱可以該筆款項抵扣後面訂單之款項,然實際上並未抵扣。另前期被告曾兩次遲延交貨致原告須降低售價並退還部分款項予自身客戶,被告亦曾承諾會分擔一半費用即55,000元(其中一筆係2,500元,另一筆則係被告口頭承諾會匯款3,000元予原告)。迄今被告僅於原告不斷之催促下,就其中部分品項即如附表編號23、34、45所示,答應退款以進行拖延,然被告僅退還100,000元,其餘部分仍未見被告處理。另關於清償之方法,如被告一次拿出3分之2,其餘部分原告同意分期。

㈣並聲明:

  ⒈被告應賠償原告3,654,50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⒉前項判決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⒊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答辯略以:被告還欠原告3,534,500元,但被告還有其他債務問題要處理,被告願意自112年1月份開始分期清償,利息部分沒有能力負擔。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如受不利之判決,願提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被告經營精品代購,以暱稱「JustinHuang」在臉書網站刊登代購精品訊息,原告與被告交易數次後,改以LINE私訊方式訂貨交易。被告於接受原告訂購商品之訂金後,因資金周轉不靈,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侵占之犯意,未實際將原告於附表所示時間匯入之款項用於訂購商品,反挪為己用,供自己填補其他債務及生活所需,而侵占入己,亦未交付原告訂購之商品之事實,業據提出交易明細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3至91頁),並經本院調閱嘉義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839、3710、11222號加重詐欺等案件電子刑事卷查明屬實。而被告侵占原告款項部分,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此亦有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11號刑事判決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至22頁),堪信為真實。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之權利,致原告受有如附表所示3,654,500元之財產上損害。又被告於110年8月23日、28日、31日、9月1日分別退款50,000元、30,000元、20,000元、20,000元,合計120,000元給原告,有交易明細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9、91頁),且為兩造所是認(見本院卷第109、110頁),此部分金額應予扣除,依此計算,被告應就原告所受損害3,534,500元(3,654,500元-120,000元=3,534,500元)負損害賠償責任。

㈢末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或依督促程式送達支付命令,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而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亦為同法第233條第1項及第203條所明定。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賠償之金額,並未定有給付之期限,原告請求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未逾上開規定之範圍,自無不合。查原告上開起訴狀繕本係於111年7月15日寄存送達予被告,經10日於111年7月25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為證(見附民卷第39、41頁),則原告就其勝訴部分,請求自111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3,534,500元,及自111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原告及被告分別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經核原告勝訴部分,於法並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審核結果,均不足以影響判決結果,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官佳慧

附表(單位:元/新臺幣)

編號

下單日期

下單品項

數量

交貨日期

被告未交貨部分之已匯款金額(交易日期、金額)

備註(證據出處)

1

110.3.4

愛馬仕MiniLindy大象灰銀

1

110.3.15

2

愛馬仕MiniLindy大象灰金

1

110.4.16

3

110.3.12

愛馬仕Mini康康黑金Epsom

1

110.3.27

4

110.3.13

愛馬仕MiniLindy黑金Z刻

1

110.4.11

5

110.3.16

愛馬仕MiniLindy大象灰金

1

110.4.19

6

愛馬仕Lindy26黑金Z刻

1

110.4.9

7

110.3.19

愛馬仕菜籃大象灰金18

1

110.4.30

8

愛馬仕Lindy26黑金Z刻

1

110.4.22

9

110.3.22

香奈兒CocoHandle24黑色

1

110.4.29

10

110.3.23

愛馬仕大象灰金Z刻

1

110.4.29

11

110.3.25

愛馬仕MiniLindy黑金Z刻

1

110.5.21

12

110.3.29

愛馬仕Lindy26大象灰金Tc皮Z刻

1

110.5.14

13

110.3.30

愛馬仕康康Togo奶昔白玫瑰Epsom

1

110.5.7

14

110.4.6

香奈兒金球黑方胖

2

110.5.14(僅交付1個)

144,000元

(110.4.7匯款2筆各50,000元,110.4.12匯款188,000元,共288,000元,未交貨部分為144,000元)

本院卷第67頁。

15

110.4.11

愛馬仕Lindy26黑銀

1

110.5.7

16

110.4.13

愛馬仕Lindy26風暴藍Y7銀釦

1

110.5.30

17

香奈兒Boy25荔枝黑銀

1

110.6.12

18

110.4.14

香奈兒小型流浪包珍珠

1

110.5.14

19

110.4.15

香奈兒黑金球MiniCf20

1

110.6.21

20

110.4.20

愛馬仕Lindy26金棕金釦

1

110.6.25

21

110.4.23

愛馬仕Lindy26黑金Tc皮Z刻

1

110.6.15

22

110.4.26

愛馬仕Lindy26黑銀Tc皮Z刻

1

110.5.29

23

110.4.27

愛馬仕GardenParty36大象灰

1

126,000元

(110.4.27匯款126,000元)

1.已取消下單,被告承諾退還訂金。

2.本院卷第73頁。

24

110.5.3

愛馬仕MiniLindy黑金Tc皮Z刻

1

110.7.5

25

110.5.6

愛馬仕Mini康康大象灰金釦EpsomZ刻

1

110.6.26

26

香奈兒黑色荔枝牛皮金釦長夾

1

29,000元

(110.5.6匯款29,000元)

本院卷第73頁。

27

愛馬仕Mini康康奶昔白玫瑰金EpsomZ刻

1

425,000元

(110.5.7匯款50,000元;110.5.8匯款200,000元;110.5.10匯款100,000元;110.5.28匯款75,000元)

本院卷第73至77頁。

28

香奈兒金球19黑方胖

1

150,000元

(110.5.7匯款100,000元;110.5.20匯款50,000元)

本院卷第73、77頁。

29

110.5.7

愛馬仕Lindy26黑銀Tc皮Z刻

1

110.6.18

30

110.5.20

愛馬仕Bolide25大象灰金釦Z刻

1

110.6.15

31

110.5.25

香奈兒金球黑MiniCf20

1

150,000元

(110.5.25匯款50,000元;110.5.30匯款100,000元)

1.原預定匯157,000元,目前僅匯150,000元。

2.本院卷第77至79頁。

32

110.6.10

愛馬仕Lindy26黑金Tc皮Z刻

1

110.7.15

33

香奈兒荔枝牛皮MiniCf20有提把

1

140,000元

(110.6.10匯款100,000元;110.6.14匯款40,000元)

本院卷第79頁。

34

110.6.11

愛馬仕MiniEvelyn竹子綠1K編織背袋

1

65,000元

(110.6.11匯款65,000元)

1.已取消下單,被告承諾退還訂金。

2.本院卷第79頁。

35

110.6.13

香奈兒金幣荔枝牛皮17方胖

1

100,000元

(110.6.13匯款100,000元)

1.原預定匯132,000元,目前僅匯100,000元。

2.本院卷第79頁。

36

110.6.15

香奈兒金球MiniCf20灰色羊皮

1

110.7.21

37

110.6.16

愛馬仕KellyAdo黑銀

1

322,500元

(110.6.16匯款161,250元;110.6.23匯款111,250元;110.6.27匯款50,000元)

本院卷第81至83頁。

38

愛馬仕菜籃18珍珠灰銀釦Tc皮

1

120,000元

(110.6.16匯款120,000元)

本院卷第81頁。

39

愛馬仕MiniBolideTo霧霾藍銀釦山羊皮

1

200,000元

(110.6.16匯款50,000元;110.6.19匯款200,000元中之100,000元;110.6.30匯款50,000元)

1.原預定匯195,000元,後共匯200,000元。

2.本院卷第81至83頁。

40

110.6.17

愛馬仕Bolide253p櫻花粉新款有鎖頭

1

220,000元

(110.6.17匯款50,000元;110.6.19匯款200,000元中之100,000元;110.7.1匯款70,000元)

本院卷第81至83頁。

41

香奈兒灰色金球MiniCf20

1

160,000元

(110.6.17匯款100,000元;110.6.24匯款60,000元)

本院卷第81至83頁。

42

110.6.25

愛馬仕MiniKelly唇膏粉8w金釦Epsom

1

640,000元

(110.6.25匯款100,000元;110.6.26匯款300,000元;110.6.30匯款140,000元;110.7.17匯款150,000元中之100,000元)

本院卷第83至85頁。

43

110.7.1

愛馬仕大康康24黑金Epsom皮Z刻

1

395,000元

(110.7.2匯款345,000元;110.7.17匯款150,000元中之50,000元)

本院卷第83至85頁。

44

110.7.5

香奈兒黑色小流浪包金銀鍊條

1

100,000元

(110.7.5匯款100,000元)

1.原預定匯126,000元,目前僅匯100,000元。

2.本院卷第85頁。

45

香奈兒深灰色17cm方胖子

1

68,000元

(110.7.6匯款68,000元)

1.已取消下單,被告承諾退還訂金。

2.本院卷第85頁。

46

110.7.10

香奈兒Cf25灰色淡金釦荔枝皮(新版晶片)

1

100,000元

(110.7.10匯款100,000元)

1.原預定匯215,000元,目前僅匯100,000元。

2.本院卷第85頁。

合計

3,65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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