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2891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2891號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張靖軒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查詢入出境資訊所示,債務人張靖軒業於民國111年3月13日出境,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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