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2891號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張靖軒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查詢入出境資訊所示,債務人張靖軒業於民國111年3月13日出境,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