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8年度屏補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補字第123號
原   告  潘玉琴
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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