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119號原告 黃惠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俊仁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即原告請求何人給付何金額?)。
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書記官廖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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