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自字第4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自字第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自字第49號自訴人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
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自訴人乙○○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逕自提起自訴被告甲○○涉犯侵占罪嫌,依前揭規定顯屬欠缺法律上必備之程式,經本院裁定命自訴人於5日內補正,自訴人逾期仍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有本院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後段、第343條、第
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2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屏夏
法官彭全曄法官王偉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楊璧華中華民國94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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