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單禁沒字第26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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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2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26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浩森(原名邱文成)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聲沒字第3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參陸零貳公克)含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邱浩森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349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未起訴或不起訴,則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且經司法院於民國18年4月30日著有院字第67號解釋可參。
三、經查,被告邱浩森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349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自106年9月18日起至108年3月17日止,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足憑。又該案查扣之綠色乾燥葉片1袋(驗前含袋毛重
0.7590公克,淨重0.3650公克,因鑑驗取用0.0048公克,驗餘淨重0.3602公克),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檢驗結果,檢出四氫大麻酚(Tetrahydrocannabinol)成分,該成分為大麻主要成分之一等情,此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6年4月2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稽(見北檢106年度毒偵字第1588號卷第10至11、52頁),且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包,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其上仍會殘留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亦應一體視之為毒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本件聲請,應予准許。至毒品鑑驗耗損部分,既已用罄滅失,毋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柏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珮瑜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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