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7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708號原告台北市永吉C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梁穗昌 律師複代理人 李夏菁 律師被告甲○○
戊○○丁○○兼共同訴訟代理人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九年十月十一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二十九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9月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6日
書記官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