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斗簡字第15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台北縣土城市○○路○○巷○弄○號1樓,有
戶籍謄本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
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
三、茲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施坤樹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顧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