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95年度沙秩易字第2號
移送機關 臺中縣警察局大甲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國民
上列被處罰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5月1
6日以95年度沙秩字第34號裁定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聲請
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易處拘留伍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甲○○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
,經裁處罰鍰新臺幣(以下同)6000元確定,惟被處罰人已
逾法定期限而不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規
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提出本院簡易庭裁定、送達證書
、執行通知單等為證。
二、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被處罰人應繳罰鍰總額
6000元,其折算已逾5日拘留期間,爰依罰鍰總額與5日之日
數比例折算,則本件被處罰人欠繳之罰鍰,應易以拘留5日
。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1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梁堯銘
以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經本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