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5年度沙秩易字第2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95年度沙秩易字第2號
移送機關  臺中縣警察局大甲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國民
上列被處罰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5月1
6日以95年度沙秩字第34號裁定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聲請
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易處拘留伍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甲○○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
,經裁處罰鍰新臺幣(以下同)6000元確定,惟被處罰人已
逾法定期限而不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規
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提出本院簡易庭裁定、送達證書
、執行通知單等為證。
二、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被處罰人應繳罰鍰總額
6000元,其折算已逾5日拘留期間,爰依罰鍰總額與5日之日
數比例折算,則本件被處罰人欠繳之罰鍰,應易以拘留5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1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梁堯銘
以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經本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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