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12號聲請人 陳郁仁 律師
陳永來 律師 吳勁昌 律師被告 林韋宏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104年度重訴字第19號),聲請解除禁止接見通信,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本件被告林韋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於民國104年8月4日裁定羈押,並嗣裁定自104年11月4日、105年
1月4日延長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茲因被告林韋宏與共同被告 鄭耀宇李明承 間,就本件運輸海洛因之詳情,彼此所述,多所歧異,且共同被告 林震孝 尚未到案(已經本院通緝),有相勾串之虞,而仍有繼續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故聲請人請求解除禁止接見通信,自難允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丁俞尹法官梁志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潘瑜甄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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