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0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0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05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緒生(原名鄭國華)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5年度聲沒字第2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伍陸貳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其未經裁判沒收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沒收之,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亦足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緒生(原名鄭國華,於民國104年6月22日更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毒偵字第86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5628公克),係屬違禁物,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稽,爰依前揭規定,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經查:扣案之白色結晶塊1包(驗餘淨重為0.5628公克)經檢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情,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4年2月3日航藥鑑字第1041205號毒品鑑定書1份在卷可憑,是本件扣案物品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就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包聲請予以沒收銷燬,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凱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薛雯庭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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