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9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921號原告 林志龍 被告 邵瀚葵
王怡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5,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2月9日
書記官吳宜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