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532號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 王宏銘 被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 賴錩毅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0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1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5年11月1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表足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2月9日
書記官廖美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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