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0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027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金福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湯明純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9法庭續行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彭全曄
法官陳世旻法官劉思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宥伶中華民國105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