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491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359號

                 114年度附民字第1490號

                 114年度附民字第1491號

                 114年度附民字第1492號

                 114年度附民字第1493號

原告 林達正

李碧聆

劉信宏

蔡沛翎

楊禾靖 住○○市○○區○○○路○段000巷0號00樓之0

被告 黃若詒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572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五人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劉怡孜

法官陳澤榮

法官陳振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儷瓊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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