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重上更㈠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重上更㈠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上更㈠字第四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右當事人間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二年六月十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B1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火川~B2法官饒鴻鵬~B3法官陳繼先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劉建智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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