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30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03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付字第9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強盜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489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受刑人於民國97年1月22日入監服刑,嗣於98年9月28日經法務部以法矯字第0980038504號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既經法務部矯正司98年9月28日法矯司字第0980907065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出獄在案,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7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遲中慧法官陳恆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家麟中華民國98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