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30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03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台北監獄台北分監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經臺灣高等法院判決有期徒刑1年9月,併科罰金新台幣一萬元確定,於民國97年9月5日入監執行,茲查受刑人奉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付保護管束。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連財
法官林明俊法官楊照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紀語中華民國98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