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權利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77號原告荷蘭商皇家飛利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Koninklijke
PhilipsElectronics,N.V.)法定代理人EricCoutinho訴訟代理人 馮達發 律師
陳素芬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利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權利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原告減縮後核定為新臺幣叁億肆仟玖佰柒拾陸萬肆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佰捌拾壹萬伍仟貳佰貳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伍佰元後,仍應補繳裁判費貳佰捌拾壹萬肆仟柒佰貳拾玖。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2日
書記官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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