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竹簡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竹簡字第346號原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法定代理人 林三貴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 律師被告 張雅慧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張孫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本院以101年度司促字第6456號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前開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以原告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原告主張:因被告張孫眉邀同被告張雅慧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65,880元,惟未依約清償,故請求被告應連帶清償積欠之借款。經查:被告與原告所簽訂之關廠歇業失業勞工促進就業貸款契約第12條已約定,若契約涉訟時,同意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契約影本1件在卷可稽,依首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12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3月12日
書記官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