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161號上訴人 羅紫文 被上訴人 陳弘明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161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上訴人訴請上訴人返還之不當得利新臺幣(下同)402萬9239元本息,及追加請求上訴人返還之上開判決附表所3欄所示餘股於追加時市價28萬4520元(見本院卷第228頁)合計肆佰參拾壹萬參仟柒佰伍拾玖元(計算式:0000000+284520=0000000)核定之,上開利息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價額,附此敘明。是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陸萬伍仟 陸佰伍拾貳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姜悌文
法官羅立德法官李陸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
書記官莊國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