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6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6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660號上訴人 周清永 被上訴人 詹光漢
程安琪 陳林季紅 傅維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即原判決主文第1項至第3項命上訴人應將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上如原判決附圖所示之增建物拆除並返還土地予原告及其他全體共有人部分,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231,240元(計算式:占用土地面積合計31.34㎡×民國104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486,000元=15,231,240元);至原判決主文第4項至第6項命上訴人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計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231,2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9,1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
書記官黃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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