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3年度斗補字第5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斗補字第5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邱慶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英吉賴主立 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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