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斗補字第5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邱慶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英吉 、 賴主立 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