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家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訴字第10號原告 林倩楓 訴訟代理人 林茂松 被告 許國彬 訴訟代理人 陳忠儀 律師複代理人 黃禹慈 律師訴訟代理人 廖慧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1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羅秀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3日
書記官楊美芳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家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訴字第10號原告 林倩楓 訴訟代理人 林茂松 被告 許國彬 訴訟代理人 陳忠儀 律師複代理人 黃禹慈 律師訴訟代理人 廖慧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1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羅秀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3日
書記官楊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