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1152號
原 告 蔡嘉欣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玟玲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
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3,3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曾郁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