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5年度桃補字第44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補字第441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清輝 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31,157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3,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靜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游 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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