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簡字第27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義明
視同上訴人
即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楊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
9月5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
經核為新臺幣(下同)3萬344元(計算式:37.93平方公尺×
800元=30,3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曾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