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補字第354號
原 告 李美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佩樺 、 林佳樺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8,690元
(計算式:114357+54333=16869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許丹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