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家聲字第1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司家聲字第1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家聲字第1469號聲請人 郭寶釵 訴訟代理人 陳景新 律師相對人 吳銘勲 新竹縣○○市○○路○段○○○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吳銘勲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拾伍萬叁仟壹佰貳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者,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2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前開條文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業經本院103年度家訴字第7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家上字第3號及最高法院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133號判決在案。就訴訟費用部分,經第一審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第二審判決諭知,廢棄改判部分(原判決【除減縮部分外】關於命上訴人給付逾新臺幣陸仟貳佰貳拾伍萬伍仟伍佰零陸元本息,及其假執行之宣告,暨該訴訟費用之部分廢棄。)之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即聲請人)負擔,駁回部分之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第三審判決諭知,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經本院調卷審查,本件一審訴訟費用總額為新台幣(下同)800,456元(詳附表),①應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為55,133元{〈原告減縮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782,339元(66,860,677元-64,078,338元)部分之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擔,二審廢棄改判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822,832元(64,078,338元-62,255,506元),800,456元(2,782,339元+1,822,832元)66,860,677=55,133〈不足一元以四捨五入計算(下同)〉},被告即相對人應負擔745,323元(800,456元-55,133元=745,323元)。二審訴訟費用,因經本院通知相對人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相對人迄今都未提出,本院僅就卷內資料核算。經核算二審訴訟費用為935,746元(詳附表),②被上訴人即聲請人應負擔的部分為92,198元〈935,746元(2,782,339元+1,822,832元)46,739,340元=92,198元〉,上訴人即相對人應負擔843,548元(935,746元-92,198元=843,548元。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金額為574,248元。聲請人應負擔之總金額為147,331元(①+②=147,331元),相對人應負擔之總金額為2,163,119元(++=2,163,119元),聲請人已支出800,456元,相對人應再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653,125元(800,456元-147,331元=653,125元),爰裁定如主文。至聲請人所主張之假扣押裁定費係屬保全程序所支出之費用,並非本件訴訟事件審理中所支出之費用,自難認屬於本件訴訟事件之費用範圍,亦無從列計,併予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武宛玲附表: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600,456元│由聲請人預納(47,035││││+553,421)。│├────────────┼───────┼───────────┤│第一審鑑定費│200,000元│由聲請人預納。│├────────────┼───────┼───────────┤│第一審訴訟費用小計│800,456元││├────────────┼───────┼───────────┤│第二審裁判費│634,968元│由相對人預納(400,000││││+234,968)。│├────────────┼───────┼───────────┤│第二審證人旅費│778元│由相對人預納。│├────────────┼───────┼───────────┤│第二審鑑定費│300,000元│由相對人預納。│├────────────┼───────┼───────────┤│第二審訴訟費用小計│935,7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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