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7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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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7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74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俊亦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6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俊亦因犯如附表編號四、五、七至十二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俊亦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就附表編號4、5以及編號7至編號12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先後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679號解釋可資參照。是受刑人所犯數罪中,其一不可為易科罰金之宣告,其餘各罪縱符合易科罰金之條件,在定執行刑後,仍不得宣告易科罰金。本件受刑人所犯之罪部分雖符合易科罰金之要件,然既與不得易科之罪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揆諸前揭解釋意旨,本件執行刑仍不得易科罰金。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編號4、5及編號7至12部分,以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涂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育萱中華民國101年11月6日附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7年12月14日上午某│98年3月24日晚間8│98年8月14日下午某│││時許│、9時許│時許││││││├───────┼─────────┼─────────┼─────────┤│偵查(自訴)機│板橋地檢99年度偵字│板橋地檢99年度偵字│板橋地檢99年度偵字││關年度及案號│第23707號│第23707號│第23707號│├──┬────┼─────────┼─────────┼─────────┤│最│法院│板橋地院│板橋地院│板橋地院││後├────┼─────────┼─────────┼─────────┤│事│案號│99年度易字第2838號│99年度易字第2838號│99年度易字第2838號││實││││││審├────┼─────────┼─────────┼─────────┤││判決日期│99年11月30日│99年11月30日│99年11月30日│├──┼────┼─────────┼─────────┼─────────┤││法院│板橋地院│板橋地院│板橋地院││確├────┼─────────┼─────────┼─────────┤│定│案號│99年度易字第2838號│99年度易字第2838號│99年度易字第2838號││判││││││決├────┼─────────┼─────────┼─────────┤││確定日期│99年12月27日│99年12月27日│99年12月27日│││││││├──┴────┼─────────┴─────────┴─────────┤│備註│板橋地檢100年度執字第982號(板橋地院99年度易字第283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而編號1至3部分,另向宜蘭地│││院聲請。│└───────┴─────────────────────────────┘┌───────┬─────────┬─────────┬─────────┐│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9年3月16日上午9│99年1月22日上午9│98年3月30日晚間8│││時許│時許│時30分許│├───────┼─────────┼─────────┼─────────┤│偵查(自訴)機│板橋地檢99年度偵字│板橋地檢99年度偵字│桃園地檢99年度偵字││關年度及案號│第23707號│第23707號│第21816號│├──┬────┼─────────┼─────────┼─────────┤│最│法院│板橋地院│板橋地院│桃園地院││後├────┼─────────┼─────────┼─────────┤│事│案號│99年度易字第2838號│99年度易字第2838號│99年度審易字第1920││實││││號││審├────┼─────────┼─────────┼─────────┤││判決日期│99年11月30日│99年11月30日│99年12月30日│├──┼────┼─────────┼─────────┼─────────┤││法院│板橋地院│板橋地院│桃園地院││確├────┼─────────┼─────────┼─────────┤│定│案號│99年度易字第2838號│99年度易字第2838號│99年度審易字第1920││判││││號││決├────┼─────────┼─────────┼─────────┤││確定日期│99年12月27日│99年12月27日│100年2月8日│├──┴────┼─────────┴─────────┼─────────┤│備註│板橋地檢100年度執字第982號(板橋地院│桃園地檢100年度執│││99年度易字第283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字第2788號(桃園地│││1年6月)│院99年度審易字第19││││2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本件另向宜蘭地院聲││││請│└───────┴───────────────────┴─────────┘┌───────┬─────────┬─────────┬─────────┐│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妨害公務│├───────┼─────────┼─────────┼─────────┤│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8年11月11日晚間8│99年1月19日晚間11│99年1月14日晚間10│││時30分許│時許│時30分許││││││├───────┼─────────┼─────────┼─────────┤│偵查(自訴)機│桃園地檢99年度偵字│桃園地檢99年度偵字│桃園地檢99年度偵字││關年度及案號│第21816號│第21816號│第11933號│├──┬────┼─────────┼─────────┼─────────┤│最│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後├────┼─────────┼─────────┼─────────┤│事│案號│99年度審易字第1920│99年度審易字第1920│99年度審訴字第1791││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99年11月30日│99年11月30日│99年10月15日│├──┼────┼─────────┼─────────┼─────────┤││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確├────┼─────────┼─────────┼─────────┤│定│案號│99年度審易字第1920│99年度審易字第1920│99年度審訴字第1791││判││號│號│號││決├────┼─────────┼─────────┼─────────┤││確定日期│100年2月8日│100年2月8日│99年11月15日│││││││├──┴────┼─────────┴─────────┼─────────┤│備註│桃園地檢100年度執字第2788號(桃園地院│桃園地檢99年度執字│││99年度審易字第192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第16189號│││刑1年2月)││└───────┴───────────────────┴─────────┘┌───────┬─────────┬─────────┬─────────┐│編號│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9年2月8日晚間8│99年2月9日採尿回│99年1月12日上午9│││時許│溯96小時內之某時│時許││││││├───────┼─────────┼─────────┼─────────┤│偵查(自訴)機│板橋地檢99年度毒偵│板橋地檢99年度毒偵│桃園地檢100年度偵││關年度及案號│字第1648號│字第1648號│字第8605號│├──┬────┼─────────┼─────────┼─────────┤│最│法院│板橋地院│板橋地院│桃園地院││後├────┼─────────┼─────────┼─────────┤│事│案號│99年度訴字第1040號│99年度訴字第1040號│100年度桃簡字第12││實││││81號││審├────┼─────────┼─────────┼─────────┤││判決日期│99年7月23日│99年7月23日│101年3月28日│├──┼────┼─────────┼─────────┼─────────┤││法院│板橋地院│板橋地院│桃園地院││確├────┼─────────┼─────────┼─────────┤│定│案號│99年度訴字第1040號│99年度訴字第1040號│100年度桃簡字第12││判││││81號││決├────┼─────────┼─────────┼─────────┤││確定日期│99年8月23日│99年8月23日│101年4月30日│├──┴────┼─────────┴─────────┼─────────┤│備註│板橋地檢99年度執字第11977號(板橋地院│桃園地檢101年度執│││99年度訴字第104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字第7927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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