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簡上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確定界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簡上字第35號上訴人 張顯達 訴訟代理人 康春田 律師被上訴人 張清霖 訴訟代理人 許博堯 律師被上訴人 張凱程張偉銘 之.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林秀金 即張偉銘之.被上訴人 張依真
張益郎 張澄科 張唐秀雲 張育誠 張清川 張清杰 張焜標 張清溪 張清俊 張清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8月3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劉長宜
法官莊嘉蕙法官何世全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6日
書記官賴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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