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繼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繼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繼字第233號聲請人 程宗瑩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書狀,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人對被繼承人 程玉軒 之遺產聲請拋棄繼承,並未提出其戶籍謄本及印鑑證明,致本院無從審酌聲請人是否確為被繼承人程玉軒之繼承人及是否確有拋棄繼承之意思,經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2日通知聲請人於收受通知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100年3月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聲請人迄今並未補正,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政哲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
書記官孫捷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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