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監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監字第22號聲請人 羅婉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羅開元 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請具狀說明羅開元現在生活照料及情況,並提出有關其政府補助或財產收入情形之資料(如是否有出租,若有請提出其租賃契約書,如未出租請說明現作何使用)、最近1年內之其他存摺影本(臺灣銀行000000000000帳號存摺毋庸再提出)、日常生活費用、照顧及醫療費用支出明細及其他維持生活之支出相關證據資料。
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政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
書記官孫捷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