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8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8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88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PARNETTDEREKCHRISTOPHER(美國籍)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04年度聲沒字第9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於民國104年1月31日在桃園市○○區○○○路○○號之臺灣桃園國際機場,於被告PARNETTDEREKCHRISTOPHER手提袋內扣得長槍子彈1顆,經送驗結果,認係具殺傷力之口徑0.223吋制式子彈(被告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理條例案件,另為不起訴處分),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單獨予以宣告沒收。
二、經查,扣案之非制式子彈1顆,係於鑑定時經試射後,認其可擊發、具有殺傷力一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4年2月10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1紙在卷可參。其鑑定結果,固屬具殺傷力之非制式子彈,惟其彈藥部分既因擊發而燃燒殆盡,其餘部分亦裂解為彈丸及彈殼而不具子彈之外型及功能,堪認不具殺傷力,已非違禁物,是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洪瑋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伶純中華民國104年12月7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