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20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1204號原告台南縣仁德鄉農會
號法定代理人甲○○
號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9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拾萬元,及民國90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2計算之利息,並自91年1月20日起清償日止,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查原告主張之事實(除利率更正為百分之8.2外,其餘如附件),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據影本、授信約定書影本、收入傳票影本及明細查詢資料各乙紙、放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及利率調整表各乙份為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復未提出準備書狀以供本院斟酌,綜上調查證據結果,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本於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蔡雅惠上列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書記官吳信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