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2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2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2201號債權人 蔡百 元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徐潁桀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正確請求金額(非債務人為發票人不得請求)。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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