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173號原告 張牡丹 訴訟代理人 賴俊維 律師( 法扶 律師)被告 賴東興
李興寶 張書瑋 百穗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清利 被告皇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挺安 被告 朱恩華 即福 將工程行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除被告張永寬以外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黃沛文
法官卓怡君法官李建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
書記官田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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