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0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054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許禎彬 被告嵩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議云 上列原告與被告嵩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時依原告主張被告占用土地面積5,227.49平方公尺核定價額新臺幣(下同)2,894,49
0元,加計不當得利金額116,234元,合計為3,010,7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8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
書記官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