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再易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再易字第6號再審原告盈豐橡膠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桂心 再審被告 陳宜榛 即自強輪胎行訴訟代理人 莊美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八日下午四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祥
法官陳明呈法官林書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書記官史華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