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692號聲請人邱雪萍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江文彬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㈠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9月7日
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