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勞訴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勞訴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勞動契約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勞訴字第33號上訴人 李志祥
梁惠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勞動契約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5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2年7月1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亦有本院裁判費答詢表在卷附證,是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16日
勞工法庭法官曾益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8月16日
書記官蔡雲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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