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136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13662號聲請人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屠仲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泰源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史碩仁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102年8月20日之基本放款利率並提出相關基本放款利率表。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