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交字第3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1年度交字第38號原告 曾俊憲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代表人 王在莒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註:本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3項準用第265條規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林俊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
書記官邱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