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3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3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369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陸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業已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二日由本院合議庭以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於九十五年五月十九日宣判),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復因有二次之竊盜犯行,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並於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七日執行羈押在案。茲經本院開庭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犯嫌仍屬重大,前項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五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許旭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五日
書記官黃幼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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