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簡字第158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1583號
原   告 昇宜布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敏
原告與被告金緯纖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利息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89,106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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