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4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46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南區營運處94年10月3日行動電話業務申請書、申購優惠專案手機同意書上偽造之「 林建宗 」署押均沒收。
理由
二、本件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
二、經核屬實,爰依刑法第219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曾正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自青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