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財管字第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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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財管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財管字第49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為被繼承人甲○○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逾期即駁回聲請。
二、查報被繼承人遺產清冊及遺產之使用現況並釋明被繼承人欠款若干。
三、提出關係人 陳和迪 願任本件遺產管理人之意願書。中華民國96年7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7月6日
書記官張淑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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