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15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簡字第151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TROJILLO
外僑居留證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十一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漏載「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貳顆均沒收銷燬之。」,特此更正。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漏載「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貳顆均沒收銷燬之。」,係顯然之錯誤,自有更正之必要。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林怡秀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義盛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