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緝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緝字第3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柒月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侵占等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且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2月8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5月8日延長羈押2月在案。茲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前開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7月8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紀凱峰法官魏于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96年7月6日